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羊、牛及其他大牲畜,在屠宰前应当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检疫。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