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相联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