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