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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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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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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