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第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终止或者变更与养老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当在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