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终止或者变更与养老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当在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