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市管道路和区、县管道路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