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保护道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