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