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识别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