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识别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