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条例规定的费用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