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