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不服从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机具、物品,强行拆除或者清除其违法设施,由违法者支付拆除费用或者以料抵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