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个人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