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填质量不合格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道路挖掘单位返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