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