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的标准追缴占路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