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