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需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申请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四)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架设的,申请人应当与桥梁管理专业单位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并交纳补偿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