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在标志牌标示的重量、高度、速度范围内通行。超重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桥梁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申请书;(二)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三)安全保证措施。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通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时间和标准通行,并交纳超重车辆过桥补偿费;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还应当交纳桥梁加固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