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在标志牌标示的重量、高度、速度范围内通行。

超重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桥梁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

(三)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通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时间和标准通行,并交纳超重车辆过桥补偿费;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还应当交纳桥梁加固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