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因管线事故进行抢修需要立即挖掘道路的,应当同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口头通报,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