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将路面清理干净,并在三日内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