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和时间进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