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维修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在执行特殊施工任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其顺利通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