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在执行特殊施工任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其顺利通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