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维修第十九条有效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养护管理,钢轨之间和距钢轨两米范围内的铺面部分,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距钢轨两米以外的路面,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铁路、道路产权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保证道口路面平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