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监察管理队伍,依法行使道路设施、桥梁设施管理职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