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机动车信息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和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