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