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