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九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验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