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