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八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