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