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