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六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