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Chapter 2 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Article 6In force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6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