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期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