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