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销售许可或者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未按期核发、拒不核发许可证或者进行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