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