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