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三十三条有效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结构安全质量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商品房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没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购房人承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能安全使用的,购房人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