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品房广告第三十二条有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对内容不真实或者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