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三十四条有效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