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和合同第二十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应当在变更前征得购房人的书面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征得购房人书面同意而变更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退还购房人已付商品房房价款和利息,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