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和合同第二十八条有效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期订立合同的,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购房人不按期订立合同的,购房人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在约定订立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返还定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