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售楼说明书,经双方约定,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售楼说明书应当包括位置图示、布局图、平面图、装修、公用设施、交付使用日期、物业管理方案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