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和合同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售楼说明书,经双方约定,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售楼说明书应当包括位置图示、布局图、平面图、装修、公用设施、交付使用日期、物业管理方案等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