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和合同第二十五条有效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售商品房不适用按套(单元)计价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时,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