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委托代理人的名称;
(二)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地点、楼号、房号;
(三)标有国际通用坐标的房屋平面图;
(四)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五)商品房的共用设施和设备;
(六)商品房的质量标准、装饰装修标准和室内设备;
(七)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八)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和总价款;
(九)付款方式和时间;
(十)商品房面积误差处理方式;
(十一)房屋设计、环境布局和设计、环境变更约定;
(十二)争议处理方式;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