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说明商品房的承重结构、管线部位、不得拆改部位、承重荷载和其他使用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