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