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十一条有效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竣工验收报告;(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证明;(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按幢发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